商号权
字数 1738 2025-12-16 15:47:51
商号权
商号权是指经营者对其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商号)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以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它不是单纯的财产权,而是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商事主体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保护商号所承载的商业信誉和识别功能。
第一步:商号权的基础概念与识别
- 定义与客体:商号,俗称“字号”,是企业名称中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核心识别部分。例如,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中,“百度”即为商号。商号权保护的就是这个核心字号。
- 权利来源:商号权基于商事主体的依法登记而原始取得。在我国,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商号权作为企业名称权的核心,随之产生。
- 权利属性:它是一种混合性权利。
- 人身属性:商号与特定的商事主体身份紧密相连,是其营业主体人格的标识,不能完全脱离主体而存在。
- 财产属性:商号,尤其是知名商号,凝聚了商誉,能带来经济利益,可以评估作价、许可使用或转让,具有财产价值。
第二步:商号权的主要内容(权能)
商号权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种积极的权能和消极的防御权能:
- 专有使用权:权利人在核准登记的地域范围和行业内,独占性使用其商号,用以标识自身、订立合同、宣传推广等。
- 许可使用权:权利人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其商号(通常伴随经营模式、技术等的许可,如特许经营)。许可使用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且通常需进行备案。
- 转让权:权利人可以将商号单独或随同营业一并转让给他人。我国实践中倾向于“商随人走”的原则,即商号应当与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的稳定。
- 禁止权(防御权能):这是商号权最重要的保护手段。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内登记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即排除他人登记混淆);更有权禁止任何人在市场上使用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市场混淆或攀附商誉。
第三步:商号权的法律保护途径与限制
- 保护途径:
- 行政保护:主要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对于在登记环节发生的相同或近似商号申请,登记机关可不予核准。对于已登记但构成侵权的,可责令改正或处罚。
- 民事保护: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与商标权的交叉保护:若商号已被注册为商标,则可同时获得《商标法》更强有力的保护。同样,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商标,也可能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防止他人用作商号。
- 权利限制:
- 地域性限制:商号权的专用权效力通常限于其登记主管机关所辖的行政区划和行业领域。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通过法律保护(如驰名商号)实现。
- 诚实信用原则限制:权利的行使不得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
- 时间性:商号权随商事主体的存续而存在,主体终止,权利通常消灭,但商誉的财产价值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仍受保护。
第四步:商号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分与冲突解决
- 与商标权:
- 客体与功能:商号标识商事主体;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两者功能有重叠(识别来源),但侧重点不同。
- 取得方式:商号权经行政登记取得;商标权经注册或使用取得。
- 冲突解决:当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司法实践遵循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和防止市场混淆的原则。无论商号还是商标,只要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即可对抗在后的恶意抢注或登记行为。
- 与姓名权/肖像权:自然人的姓名、肖像被他人登记为商号使用,可能构成对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除非获得许可或属于合理使用(如使用历史名人姓名需谨慎,可能涉及公共利益)。
- 商号权侵权认定的核心: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足以引人误认,即相关公众(普通消费者或交易相对方)是否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联关系产生混淆。判断时会综合考虑商号的知名度、标识的近似程度、行业的关联性、实际混淆的证据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