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
字数 1423 2025-12-16 11:41:16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在实施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情形。它源于正当防卫制度,但又是对正当防卫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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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知识:正当防卫
要理解防卫过当,必须先掌握其“母体”——正当防卫。-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核心要件:
-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不法、紧迫的侵害。
- 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 意图条件: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即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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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当防卫到防卫过当的“临界点”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特殊、违法形态。其关键在于“限度条件”被突破。这里的限度判断是一个难点。-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对防卫“强度”和“手段”的评价。不能简单地要求防卫手段与侵害手段对等。需要综合考量:
- 侵害的性质(如是否危及生命)。
- 侵害的强度(如攻击的猛烈程度)。
- 侵害的紧迫性。
- 防卫人所处的环境(如是否退无可退、是否紧张恐惧)。
- 防卫人的自身情况(如力量对比、年龄、健康状况)。
- 判断标准是,一个具有一般理性的普通人处在当时的情境下,是否会认为该防卫行为是制止侵害所必需的。若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上相差悬殊,通常会被认定为“明显超过”。
- “造成重大损害”:这是对防卫“结果”的评价。通常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如果仅是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一般不构成“重大损害”,也就不会进入防卫过当的评价范畴。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对防卫“强度”和“手段”的评价。不能简单地要求防卫手段与侵害手段对等。需要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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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法律性质
- 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具有防卫性(起因于不法侵害,主观上有防卫意图),因此区别于单纯的故意犯罪。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过当性(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种犯罪行为。
- 罪名确定:防卫过当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防卫人具体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和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相应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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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与特殊规则
-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个法定从宽情节,体现了法律对防卫行为的整体肯定和对过当部分的否定与宽宥。
- 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权):在特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面前,防卫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对限度条件的例外规定,旨在鼓励公民勇于同严重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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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复杂考量
防卫过当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往往涉及法理、人情与社会观念的冲突。- “站在防卫人当时立场”原则:法官不能以事后的、上帝视角进行冷静、精确的衡量,而应充分考虑防卫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瞬间的判断力、承受的巨大心理压力和紧迫感。
- “有利于防卫人”的解释倾向:近年来,我国司法政策强调要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防止“唯结果论”(只看侵害人死伤结果就定防卫人有罪),应鼓励正当防卫,弘扬社会正气。
- 与“互殴”的区分:这是实践中的另一难点。互殴双方都具有主动攻击对方的意图,一般不成立正当防卫,更谈不上防卫过当。关键在于准确判断谁的行为是“先行不法侵害”,谁的行为是“防卫反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