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
字数 1229 2025-12-14 00:48:33
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发生后,应当由哪个地区、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来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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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核心意义与基本分类
- 意义:管辖制度是诉讼的起点,它确定了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防止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争夺案件,同时也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明确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 基本分类:管辖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划分。
- 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层级法院(如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划分标准主要是案件的性质(如是否重大涉外)、影响范围(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以及标的额。
- 地域管辖:解决同级但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这是管辖中最常用、最复杂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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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核心规则: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公民的,住所地是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准。这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和执行判决。
- 特殊地域管辖: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了与“原告就被告”不同的管辖法院。这些规定通常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标的物有更紧密的联系。例如:
-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排除协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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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管辖类型
- 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排除当事人协议变更和其他管辖规则。除不动产纠纷外,还包括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
-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一个法院管辖。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依法都有管辖权(如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不同)。此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若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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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中的程序性问题:管辖权异议与移送管辖
-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通常是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时,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该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是当事人重要的程序性权利。
- 移送管辖: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 指定管辖:当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积极争议:争着管;消极争议:都不管)或特殊原因(如全体法官回避)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个下级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