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撤回
字数 1113 2025-12-13 03:18:07

承诺撤回

  1. 基础概念
    承诺撤回,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受要约人通知要约人取消其承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其核心在于,阻止已经发出的承诺生效。它是合同法中与“要约撤回”相对应的制度,旨在平衡双方利益,赋予意思表示人在其表示生效前反悔的机会。

  2. 法律原理与构成要件
    其法律原理建立在“到达主义”之上:对于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其生效时间点是“到达”要约人时。因此,在承诺生效前,意思表示人理应有权收回其表示。构成有效的承诺撤回需满足两个关键要件:

    • 时间要件: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这是最核心的条件。
    • 形式与明确性要件:撤回通知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并且意思表示应当明确,即足以使要约人理解其撤回承诺的意图。
  3. 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与“承诺撤销”的区别:“承诺撤回”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而“承诺撤销”是指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前,受要约人单方取消承诺的行为。中国《民法典》原则上不允许承诺生效后撤销,因为这可能导致要约人信赖利益受损。因此,法律只规定了“撤回”而未一般性允许“撤销”。
    • 与“要约撤回”的关联:两者原理相同,都是对未生效意思表示的收回。区别在于主体和对象不同:要约撤回由要约人发出,针对要约;承诺撤回由受要约人发出,针对承诺。
  4. 法律效力与后果
    如果承诺撤回符合上述要件,则产生阻却承诺生效的法律效力。具体后果是:

    • 承诺视为未发出:原承诺通知失去法律意义,不能导致合同成立。
    • 合同不成立:由于承诺未能生效,要约因未被有效承诺而失效,双方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
    • 撤回通知迟到的情况: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后才到达,即撤回通知“迟到”,则该撤回通知无效,承诺仍然生效,合同自原承诺到达时成立。
  5. 特殊情形与实务要点

    • 对话方式承诺:以对话方式(如面对面、电话)作出的承诺,通常一经发出即到达并生效,原则上不存在撤回的时间窗口,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存在特殊情形。
    • 行为作出承诺: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直接发货),则该承诺行为作出时通常即生效,也难以适用撤回制度。
    • 电子数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方式作出的承诺,其“发出”与“到达”时间的判定至关重要。撤回通知必须以更快或同步的电子方式发送,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但法律要件不变。
    • 实务意义:此制度提醒商事主体,在发出关键函件(如报价接受函、订单确认书)后,若立即改变主意,必须采用更迅捷的通讯方式(如电话、更快的快递)通知对方取消,且务必保留能证明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的证据。
承诺撤回 基础概念 承诺撤回,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受要约人通知要约人取消其承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其核心在于,阻止已经发出的承诺生效。它是合同法中与“要约撤回”相对应的制度,旨在平衡双方利益,赋予意思表示人在其表示生效前反悔的机会。 法律原理与构成要件 其法律原理建立在“到达主义”之上:对于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其生效时间点是“到达”要约人时。因此,在承诺生效前,意思表示人理应有权收回其表示。构成有效的承诺撤回需满足两个关键要件: 时间要件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要约人。这是最核心的条件。 形式与明确性要件 :撤回通知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并且意思表示应当明确,即足以使要约人理解其撤回承诺的意图。 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与“承诺撤销”的区别 :“承诺撤回”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而“承诺撤销”是指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前,受要约人单方取消承诺的行为。中国《民法典》原则上不允许承诺生效后撤销,因为这可能导致要约人信赖利益受损。因此,法律只规定了“撤回”而未一般性允许“撤销”。 与“要约撤回”的关联 :两者原理相同,都是对未生效意思表示的收回。区别在于主体和对象不同:要约撤回由要约人发出,针对要约;承诺撤回由受要约人发出,针对承诺。 法律效力与后果 如果承诺撤回符合上述要件,则产生阻却承诺生效的法律效力。具体后果是: 承诺视为未发出 :原承诺通知失去法律意义,不能导致合同成立。 合同不成立 :由于承诺未能生效,要约因未被有效承诺而失效,双方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 撤回通知迟到的情况 :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后才到达,即撤回通知“迟到”,则该撤回通知无效,承诺仍然生效,合同自原承诺到达时成立。 特殊情形与实务要点 对话方式承诺 :以对话方式(如面对面、电话)作出的承诺,通常一经发出即到达并生效,原则上不存在撤回的时间窗口,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存在特殊情形。 行为作出承诺 :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直接发货),则该承诺行为作出时通常即生效,也难以适用撤回制度。 电子数据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方式作出的承诺,其“发出”与“到达”时间的判定至关重要。撤回通知必须以更快或同步的电子方式发送,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但法律要件不变。 实务意义 :此制度提醒商事主体,在发出关键函件(如报价接受函、订单确认书)后,若立即改变主意,必须采用更迅捷的通讯方式(如电话、更快的快递)通知对方取消,且务必保留能证明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