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
字数 1740 2025-12-12 12:35:11

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合同法中最基础且核心的概念,它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达成,合同关系在法律上开始产生。

第一步:理解“合同”本身

  1. 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本质: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没有合意,就谈不上合同。

第二步:合同成立的基石——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成立过程,在法律上被解构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 要约
    • 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基本要素,如标的、数量等),并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 举例:甲向乙发邮件:“我愿以10万元购买你收藏的A画作。”这就是一个内容具体、意图明确的要约。
    • 与“要约邀请”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通常)、橱窗样品展示等。它没有法律约束力。
  2. 承诺
    • 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关键规则: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这是合同成立的标志性时刻。
    • 承诺的生效时间:通常,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该行为时承诺生效(例如,直接根据要约发货)。

第三步: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合同成立不一定需要白纸黑字。法律规定了多种形式:

  1.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2. 口头形式:直接对话达成协议。简便快捷,但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3. 其他形式:主要是默示形式,即通过行为推定。例如,乘坐公共汽车,投币行为即成立运输合同;自动售货机购物,投币行为即成立买卖合同。

第四步: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实践合同
大多数合同(诺成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就成立。但有一类特殊合同,叫做“实践合同”或“要物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 典型例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关键点:在这类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成立要件,而非履行行为。

第五步: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 成立时间
    • 原则上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 成立地点
    • 原则上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
    •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 法律意义:合同成立地关系到法院管辖(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成立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之一)、法律适用(在国际合同中尤为重要)等问题。

第六步: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
合同成立是后续一切法律评价的起点。

  1. 前提:它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销、是否生效的逻辑前提。一个不存在的合同,谈不上有效无效。
  2. 拘束力:合同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就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撤回或解除,必须为进入合同的履行阶段做好准备。
  3. 与“合同生效”的区别:这是两个紧密联系但不同的概念。
    • 合同成立:解决的是“合同有没有存在”的问题,是一个事实判断。
    • 合同生效: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的问题,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常态)。但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如需批准、登记)或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如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则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才生效。

总结:合同成立是一个从一方发出要约,到另一方作出有效承诺,最终达成合意的动态过程。它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特定法律关系在法律上的诞生,是后续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追究违约责任等一系列法律活动的基石。理解其要件、形式和时点,是掌握整个合同法逻辑的第一步。

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合同法中最基础且核心的概念,它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达成,合同关系在法律上开始产生。 第一步:理解“合同”本身 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质 :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没有合意,就谈不上合同。 第二步:合同成立的基石——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成立过程,在法律上被解构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 : 定义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基本要素,如标的、数量等),并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举例 :甲向乙发邮件:“我愿以10万元购买你收藏的A画作。”这就是一个内容具体、意图明确的要约。 与“要约邀请”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通常)、橱窗样品展示等。它没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 : 定义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关键规则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这是合同成立的标志性时刻。 承诺的生效时间 :通常,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该行为时承诺生效(例如,直接根据要约发货)。 第三步: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合同成立不一定需要白纸黑字。法律规定了多种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口头形式 :直接对话达成协议。简便快捷,但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其他形式 :主要是 默示形式 ,即通过行为推定。例如,乘坐公共汽车,投币行为即成立运输合同;自动售货机购物,投币行为即成立买卖合同。 第四步: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实践合同 大多数合同(诺成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就成立。但有一类特殊合同,叫做“实践合同”或“要物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典型例子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保管合同 (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键点 :在这类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 成立要件 ,而非履行行为。 第五步: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成立时间 : 原则上为 承诺生效的时间 。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 签订确认书时 合同成立。 成立地点 : 原则上为 承诺生效的地点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 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为合同成立地。 法律意义 :合同成立地关系到法院管辖(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成立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之一)、法律适用(在国际合同中尤为重要)等问题。 第六步: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 合同成立是后续一切法律评价的起点。 前提 :它是判断合同是否 有效 、是否 可撤销 、是否 生效 的逻辑前提。一个不存在的合同,谈不上有效无效。 拘束力 :合同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就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撤回或解除,必须为进入合同的履行阶段做好准备。 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这是两个紧密联系但不同的概念。 合同成立 :解决的是“合同有没有存在”的问题,是一个事实判断。 合同生效 :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的问题,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常态)。但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如需批准、登记)或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如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则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才生效。 总结 :合同成立是一个从一方发出要约,到另一方作出有效承诺,最终达成合意的动态过程。它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特定法律关系在法律上的诞生,是后续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追究违约责任等一系列法律活动的基石。理解其要件、形式和时点,是掌握整个合同法逻辑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