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两税法》
字数 1332 2025-12-12 04:41:19
《唐朝的两税法》
-
背景: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的瓦解。唐朝前期沿用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即国家按人口授田。与此配套的赋役制度是“租庸调制”: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定额的粟米(租)、绢布(调),并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庸,可纳绢代役)。这一制度依赖于国家掌握大量田地、户籍清晰稳定。但到唐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流民或依附于豪强的佃户,国家掌握的户籍(丁口)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建立在“人丁”基础上的租庸调制无法有效征收,国家财政陷入危机。
-
动因:安史之乱后的财政困境。公元755年爆发的安史之乱(之前已讲过)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人口流散,户籍紊乱。战后藩镇割据,中央直接控制区域缩小,财政收入锐减,但军费等开支浩大。朝廷不得不依赖盐铁专卖、临时加税(如“青苗钱”)等方式维持,但这些仍是权宜之计,且加重了人民负担。改革赋税制度,建立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体系,成为中央政权的迫切需求。
-
内容:杨炎与两税法的创立。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正式颁行“两税法”。其核心原则是“量出以制入”,即朝廷先预算财政支出总额,再据此确定各地区的征收总额进行摊派。具体内容可概括为:
- 征收对象:由“以丁身为本”变为“以资产为宗”。不分本地人、外来户(客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立户籍,就是纳税户。主要依据资产(尤其是土地)和田亩数量划分户等,确定应纳税额。
- 征收时间: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两税”。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这适应了农作物收获的季节特点。
- 征收形态:以征收钱币为主,亦可折纳绢帛等实物。这反映了唐代中后期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 简化税目:将之前名目繁多的租庸调、杂徭、杂税等一并纳入两税,原则上不得在两税之外再另行征税。
-
意义与影响。两税法的实施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
- 积极作用:它使征税对象从人工转向资产(土地),更为公平合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简化税目和固定征收时间,也使赋税制度趋于规范。短期内,朝廷财政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中央集权有所加强。
- 深远变革:它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的合法性,标志着国家干预土地分配的均田制时代终结,地主田庄经济进一步发展。以货币计税也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
缺陷与后期问题。两税法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问题并发生蜕变。
- 定额摊派:中央将税额摊派到各州县,地方长官为完成定额或中饱私囊,常不顾实际年景和民户资产变化,强行征收,导致“摊逃”(将逃亡户的税额摊派到未逃亡户头上),加重在籍百姓负担。
- 钱重物轻:由于社会货币总量不足,农民卖粮换钱纳税时,粮价下跌,造成“钱重物轻”的现象,无形中增加了实际税负。
- 税外加征:中央财政紧张后,两税法的“并税”原则被破坏,各种杂税(如青苗钱、间架税等)又陆续恢复,形成“两税之外,悉皆他徭”的局面,未能从根本上减轻百姓负担。
总结:《唐朝的两税法》 是在均田制崩溃、中央财政危机的背景下,从按丁征税向按资产(土地)征税过渡的一次关键性税制改革。它适应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对后世(如明代“一条鞭法”、清代“摊丁入亩”)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其设计缺陷和执行中的弊端,也反映了古代帝国在财政汲取与社会稳定之间的永恒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