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解
字数 1457 2025-12-11 19:28:51

诉讼和解

诉讼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彼此间争议,并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第一步:诉讼和解的基本定位与核心特征
诉讼和解发生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法院作出终局裁判之前。其核心特征在于:

  1. 当事人主导性:和解的启动、协商过程及协议内容,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原则上不主动干预或提出方案,这体现了当事人处分原则。
  2. 协议性:和解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就实体权利义务达成的一份新的契约(和解合同),其内容可能变更、放弃或确认原有的诉讼请求。
  3. 终结诉讼的目的性: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直接目的,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并终结诉讼程序,避免判决的产生。

第二步:诉讼和解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为避免混淆,需明确其与相近制度的区别:

  • 与诉讼外和解的区别:诉讼外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须另行起诉。而诉讼和解是在诉讼系属中达成,可直接产生终结诉讼的程序法效果。
  • 与法院调解的区别:法院调解是在法官主持、劝导下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法官是积极的参与者。诉讼和解则突出当事人的自行协商,法官的角色通常是被动的知悉者或协议的审查确认者。
  • 与认诺、舍弃的区别:认诺是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舍弃是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均为单方行为。诉讼和解则是双方互相让步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步:诉讼和解的成立要件
一项有效的诉讼和解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主体要件:须由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实施。
  2. 时间要件:须在诉讼系属中,即起诉后至终审判决宣告前。
  3. 内容要件
    • 和解标的必须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民事权益(可处分性)。
    • 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性)。
    •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真实性)。
  4. 形式要件:通常要求制作书面的和解协议,并向法院陈述或提交。

第四步:诉讼和解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方式
和解协议达成后,其法律效力及后续程序因当事人选择的处理方式不同而有异,主要有两种路径:

  1. 撤诉路径: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诉讼终结。此时,和解协议仅具有实体法上合同的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以依据该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2. 转化为调解书路径(主要效力模式):这是更常见且能赋予强制执行力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效力具体表现为:
    • 终结诉讼:诉讼程序因调解书生效而终结。
    • 确定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行起诉。
    • 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生效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步:诉讼和解的制度价值与实务考量

  1. 价值
    • 高效解纷:能快速、彻底地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 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解决方案往往更贴合双方实际需求。
    • 维护关系:以协商方式解决矛盾,有利于修复或维持当事人之间的长远关系,避免判决可能带来的对抗升级。
  2. 实务注意
    • 和解协议条款应明确、具体、可执行,避免产生新的歧义。
    • 若选择撤诉路径,需评估对方未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风险。
    • 若请求制作调解书,需知晓其将产生终局性的强制执行力,需审慎确认协议内容。
诉讼和解 诉讼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彼此间争议,并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第一步:诉讼和解的基本定位与核心特征 诉讼和解发生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法院作出终局裁判之前。其核心特征在于: 当事人主导性 :和解的启动、协商过程及协议内容,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原则上不主动干预或提出方案,这体现了当事人处分原则。 协议性 :和解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就实体权利义务达成的一份新的契约(和解合同),其内容可能变更、放弃或确认原有的诉讼请求。 终结诉讼的目的性 :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直接目的,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并终结诉讼程序,避免判决的产生。 第二步:诉讼和解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为避免混淆,需明确其与相近制度的区别: 与诉讼外和解的区别 :诉讼外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须另行起诉。而 诉讼和解 是在诉讼系属中达成,可直接产生终结诉讼的程序法效果。 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是在法官主持、劝导下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法官是积极的参与者。 诉讼和解 则突出当事人的自行协商,法官的角色通常是被动的知悉者或协议的审查确认者。 与认诺、舍弃的区别 :认诺是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舍弃是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均为单方行为。 诉讼和解 则是双方互相让步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步:诉讼和解的成立要件 一项有效的诉讼和解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要件 :须由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实施。 时间要件 :须在诉讼系属中,即起诉后至终审判决宣告前。 内容要件 : 和解标的必须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民事权益(可处分性)。 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性)。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真实性)。 形式要件 :通常要求制作书面的和解协议,并向法院陈述或提交。 第四步:诉讼和解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方式 和解协议达成后,其法律效力及后续程序因当事人选择的处理方式不同而有异,主要有两种路径: 撤诉路径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诉讼终结。此时,和解协议仅具有实体法上合同的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以依据该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转化为调解书路径(主要效力模式) :这是更常见且能赋予强制执行力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 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效力具体表现为: 终结诉讼 :诉讼程序因调解书生效而终结。 确定力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行起诉。 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力 :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生效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步:诉讼和解的制度价值与实务考量 价值 : 高效解纷 :能快速、彻底地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意思自治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解决方案往往更贴合双方实际需求。 维护关系 :以协商方式解决矛盾,有利于修复或维持当事人之间的长远关系,避免判决可能带来的对抗升级。 实务注意 : 和解协议条款应明确、具体、可执行,避免产生新的歧义。 若选择撤诉路径,需评估对方未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风险。 若请求制作调解书,需知晓其将产生终局性的强制执行力,需审慎确认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