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解
字数 1457 2025-12-11 19:28:51
诉讼和解
诉讼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彼此间争议,并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第一步:诉讼和解的基本定位与核心特征
诉讼和解发生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后、法院作出终局裁判之前。其核心特征在于:
- 当事人主导性:和解的启动、协商过程及协议内容,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原则上不主动干预或提出方案,这体现了当事人处分原则。
- 协议性:和解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就实体权利义务达成的一份新的契约(和解合同),其内容可能变更、放弃或确认原有的诉讼请求。
- 终结诉讼的目的性: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直接目的,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并终结诉讼程序,避免判决的产生。
第二步:诉讼和解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为避免混淆,需明确其与相近制度的区别:
- 与诉讼外和解的区别:诉讼外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须另行起诉。而诉讼和解是在诉讼系属中达成,可直接产生终结诉讼的程序法效果。
- 与法院调解的区别:法院调解是在法官主持、劝导下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法官是积极的参与者。诉讼和解则突出当事人的自行协商,法官的角色通常是被动的知悉者或协议的审查确认者。
- 与认诺、舍弃的区别:认诺是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舍弃是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均为单方行为。诉讼和解则是双方互相让步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步:诉讼和解的成立要件
一项有效的诉讼和解需满足以下条件:
- 主体要件:须由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实施。
- 时间要件:须在诉讼系属中,即起诉后至终审判决宣告前。
- 内容要件:
- 和解标的必须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民事权益(可处分性)。
- 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性)。
-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真实性)。
- 形式要件:通常要求制作书面的和解协议,并向法院陈述或提交。
第四步:诉讼和解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方式
和解协议达成后,其法律效力及后续程序因当事人选择的处理方式不同而有异,主要有两种路径:
- 撤诉路径: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诉讼终结。此时,和解协议仅具有实体法上合同的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以依据该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 转化为调解书路径(主要效力模式):这是更常见且能赋予强制执行力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效力具体表现为:
- 终结诉讼:诉讼程序因调解书生效而终结。
- 确定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行起诉。
- 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生效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步:诉讼和解的制度价值与实务考量
- 价值:
- 高效解纷:能快速、彻底地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 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解决方案往往更贴合双方实际需求。
- 维护关系:以协商方式解决矛盾,有利于修复或维持当事人之间的长远关系,避免判决可能带来的对抗升级。
- 实务注意:
- 和解协议条款应明确、具体、可执行,避免产生新的歧义。
- 若选择撤诉路径,需评估对方未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风险。
- 若请求制作调解书,需知晓其将产生终局性的强制执行力,需审慎确认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