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抵免的“分国不分项”与“综合抵免法”
字数 1451 2025-12-11 15:34:28
税收抵免的“分国不分项”与“综合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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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引入
您已了解“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是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当中国居民企业从多个国家取得所得时,如何计算其可抵免的境外已纳税额上限(即抵免限额),存在两种主要方法:“分国不分项法”和“综合抵免法”。这两种方法是计算抵免限额的具体技术规则。 -
分国不分项法详解
- 计算原则:企业需就其来源于每一个国家(或地区) 的所得,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
- “不分项”的含义:在计算某一个国家的抵免限额时,不区分所得类型(如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等),而是将该国所有类型的应税所得汇总,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 计算公式(针对单一国家):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中国税法规定的税率(现一般为25%)= 该国的税收抵免限额。
- 抵免规则:在该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只能在该国的抵免限额内进行抵免。超出部分(即超限额),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来自该国所得新产生的、未使用的抵免限额进行结转抵免。
- 特点:计算相对复杂,但更为精确。它确保了来自高税率国和低税率国的税款不能相互调剂,税收中性原则在国别层面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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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抵免法详解
- 计算原则:企业可以不区分国家(或地区),将其来源于所有境外国家的所得合并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计算一个综合的抵免限额。
- 计算公式:来源于境外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 中国税法规定的税率(25%)= 综合税收抵免限额。
- 抵免规则:在境外各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在综合抵免限额内进行抵免。这意味着,来自高税率国(实际缴税超过其按比例分摊的限额部分)的超限额税款,可以与来自低税率国(实际缴税低于其按比例分摊的限额部分)的剩余限额进行“调剂”,在总额上实现抵免。
- 特点:计算相对简便,有利于企业在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款进行综合平衡,可能增加当期可抵免总额,减轻税负。但降低了国别间的精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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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方法的比较与选择
- 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允许不同税收管辖区域(国家/地区)间的抵免限额相互调剂。“分国不分项”不允许调剂;“综合抵免法”允许调剂。
- 对企业的影响:如果企业在不同国家的税率差异较大,采用“综合抵免法”通常更有利,因为可以将高税率国的超限税额与低税率国的剩余限额抵消,从而可能在当期实现更多抵免。而“分国不分项”法则更严格,高税率国的超限额只能结转以后年度抵免该国自身产生的所得。
- 中国的现行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一种方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这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境外投资的分布、各国的税率情况,选择对自身更有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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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示例
假设中国居民企业A,在甲国(税率30%)取得所得100万,在乙国(税率20%)取得所得100万。中国税率25%。- 分国不分项法:
- 甲国抵免限额:100万 × 25% = 25万;实际在甲国纳税30万,可抵免25万,超限5万结转以后年度。
- 乙国抵免限额:100万 × 25% = 25万;实际在乙国纳税20万,可抵免20万,剩余限额5万作废。
- 当期总计可抵免:25万 + 20万 = 45万。
- 综合抵免法:
- 综合抵免限额:(100万 + 100万) × 25% = 50万。
- 境外实际纳税总额:30万 + 20万 = 50万。
- 当期总计可抵免:50万(因为实际纳税总额未超过综合限额)。
此例中,采用综合抵免法可全额抵免50万,优于分国法的45万,其优势正来源于将甲国超限额的5万与乙国剩余的5万限额进行了调剂。
- 分国不分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