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字数 1691 2025-12-11 14:26:19
契税
契税是一种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如买卖、赠与、交换)时,向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一步:契税的核心特征与性质
- 行为税属性:契税针对的是特定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行为征税,而非对持有财产本身持续征税(如房产税)。权属转移行为发生,纳税义务即产生。
- 承受方纳税:这是契税最显著的特点。纳税人是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即买方、受赠方、交换中支付差价的一方等。这与其他由转让方纳税的税种(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截然不同。
- 一次性征收:在权属转移环节一次性征收,后续持有期间不再重复征收。
- 地方税种:契税收入归属于地方财政,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第二步:契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承受”是指以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
- 征税范围(权属转移行为):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房屋买卖:最常见的应税行为。
- 房屋赠与:指产权人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通常不征契税(但继承后再转让可能有其他税)。
- 房屋交换:双方交换房屋权属,等价交换不征契税;不等价交换,由多交付经济利益的一方就差价部分纳税。
- 其他情形:如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征税。
第三步:契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根据不同的转移行为确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双方均不纳税。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 若成交价格或交换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征收机关有权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四步:契税的税率与应纳税额计算
- 税率: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范围为3%至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如首套房、二套房)可能适用不同的优惠税率。
-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举例(买卖):个人购买一套成交价格为300万元的首套住房,所在省规定契税优惠税率为1.5%。应纳契税 = 3,000,000元 × 1.5% = 45,000元。
- 举例(交换):A房屋价值100万,B房屋价值120万,双方交换,A另支付B差价20万。则A作为支付差价方,需就20万元差价缴纳契税。
第五步: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与优惠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 申报缴纳期限:通常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在核定期限内缴税。实践中,常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前完成缴纳。
- 主要税收优惠(具体以最新政策为准):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等:免征。
-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通常有面积和税率相关的减免优惠。
- 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总结:契税是针对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这一特定行为,向承受方一次性征收的地方性财产行为税。其核心要素在于明确谁是“承受方”、何种“转移行为”、按什么“价格”计算,并适用当地规定的税率。它是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法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