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
字数 1262 2025-12-11 00:54:32
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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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含义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导致难以准确确定应纳税额时,依法采用特定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它与“查账征收”相对,不是基于纳税人精确的会计利润计算,而是基于一定的标准、程序进行估算核定。 -
适用情形与前提条件
核定征收并非随意采用,税务机关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才能实施。主要情形包括:- 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如规模很小的个体工商户。
- 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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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方法与具体操作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即“同业税负水平比对法”。
- 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即“成本费用利润率法”。
-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即“能耗物耗测算法”。
-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上述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纳税人对核定方法有异议时,若能提供有效证据,税务机关应予采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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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程序与纳税人权利
核定征收需遵循法定程序:- 税务机关初步核定应纳税额。
- 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告知核定理由、依据、税额及计算方法。
-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可提出陈述、申辩,甚至要求举行听证(对税额有重大争议时)。
- 税务机关对合理意见进行采纳,最终确定核定税额。
纳税人有权了解被核定的依据,并对不合理的核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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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种应用与特点
- 企业所得税:常见于小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核定方式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或成本核定一个利润率,再套用税率)和核定应纳税额(直接核定固定税额)两种。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 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部分自由职业者,核定原理与企业所得税类似。
- 增值税等流转税:在无法准确核算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根据评估、同业比对等方法核定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通常简化了纳税人的账务处理负担,但也可能因核定指标与实际经营不完全匹配而导致税负不公,且一般不能享受某些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的税收优惠(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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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查账征收的区别及注意事项
- 核心区别:查账征收基于真实的会计资料和利润;核定征收基于推定和估算。
- 纳税人注意事项:采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仍需按规定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记录(依法可不设的除外)。当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达到一定规模后,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转为查账征收。纳税人应妥善保管业务凭证,以备核查,并对核定结果保持沟通,确保核定依据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