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
字数 1213 2025-12-10 12:04:58
先予执行
-
先予执行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它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财物,或者为、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
该制度的核心理念在于,对于某些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为了避免因诉讼周期漫长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法律设立此程序,提供一种“提前”实现的保障。
-
适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 明确性: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这是最基本的前提。
- 紧迫性: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例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等)。
- 可能性: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先予执行将失去实际意义。
- 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基于其人身和基本生存属性,法院通常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三类案件:
- 追索特定费用的案件:如上述提及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
- 情况紧急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案件。
-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或实施某项行为的案件。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请求法院裁定侵权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
法定程序:
- 申请:必须由当事人(通常是原告)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
- 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适用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执行: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开始执行。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裁定内容。
- 复议: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财产保全的区别: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将来判决难以执行,其对象主要是财产,侧重于“静态控制”;先予执行的目的是解决当前紧迫的生活或生产困难,其对象可以是财物、行为,侧重于“动态实现”权利内容。
- 与判决后强制执行的区别:先予执行是在判决生效前基于法定条件的临时措施;强制执行则是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的最终实现程序。
-
后续处理与救济:
- 案件审理终结后,申请人胜诉的,先予执行的部分应在最终判决中予以扣除。
- 如果申请人最终败诉,或者申请先予执行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这体现了对错误申请的补救和对被申请人利益的保护。被申请人可以就此损失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