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续造
字数 1528 2025-12-10 01:38:20
法律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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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与必要性
法律续造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当现行法律对系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存在法律漏洞),或者严格适用现有法律将导致严重不公、违背法律基本精神时,主动地、创造性地发展或补充法律规范的活动。其必要性在于,立法者无法预见社会生活的所有变化,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需要通过司法活动来填补,以确保法律体系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实现个案正义。 -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在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阐明其含义。而法律续造则是在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之外,或在法律完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规范创设。续造是解释的延续,当解释方法用尽仍无法解决问题时,便需启动续造。
- 与法官造法(普通法系):在普通法系,法官通过判例创设法律规则是其传统和核心职责。而大陆法系传统上强调立法中心主义,法律续造被视为一种例外和补充,需更谨慎并受更多约束(如不能违背法律基本原则)。
- 与“违法裁判”:法律续造并非法官恣意妄为,它有严格的启动条件和论证要求,其目标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内在统一性和正义价值,本质上是履行司法职责,而非超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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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续造的类别与层次
通常分为两个层次:- 法律内的续造:虽然法律对具体个案无直接规定,但通过参照法律体系内的相关原则、类似规范或整体精神,进行类推适用或目的性扩张/限缩,以填补漏洞。例如,将适用于自然人的姓名权保护规定,类推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保护。
- 超越法律的续造:当在法律体系内部完全找不到可资参照的依据时,法官基于实质性的正义考量、社会普遍价值观、公认的法理学说或比较法经验,创设全新的裁判规则。例如,在民法典颁布前,司法实践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创设出“缔约过失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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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续造的权限与界限
并非所有司法机关都能无限制地进行法律续造。通常:- 权限主体: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在审判中更具权威进行广泛的续造,其判决对下级法院有指导或约束力。基层法院的续造空间相对较小,更侧重于法律适用。
- 核心界限:
- 不得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续造不能与现行有效的成文法条文直接抵触。
- 不得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秩序和诸如诚信、公序良俗、平等、比例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
- 必须源于法律漏洞的存在:需论证确有必要,且非立法者有意沉默。
- 需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公开、详尽地说明续造的理由、依据和方法,接受法律共同体和社会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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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续造的方法与论证要求
进行法律续造需遵循严谨的方法论:- 确认漏洞:首先需论证系争问题确属法律未规整的“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 探寻依据:从法律原则、类似制度、法律体系整体目的、宪法的价值决定、社会变迁的需求、比较法成果以及法学通说中寻找续造的实质性理由。
- 选择方法:运用类推、目的性扩张或限缩,或直接基于法律原则(如诚信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构建新规则。
- 结果考量与价值权衡:评估续造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对相关利益和社会影响如何,是否符合法律发展的趋势。
- 充分说理与公开:在裁判文书中完整呈现上述思考和论证过程,这是法律续造获得正当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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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续造的意义与当代挑战
- 意义:它是连接“静止的法律”与“流动的社会”的桥梁,使法律保持生命力和适应性。它是推动法律进步、形成“判例法理”的重要源泉,有时甚至能为未来的立法积累经验、提供蓝本。
- 挑战:在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如科技、金融、网络领域),新型纠纷层出不穷,对法律续造的需求和频率增加。这给司法者带来巨大智慧挑战,也引发对司法能动性边界、司法与立法权力分工、以及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如何平衡的持续讨论。如何在创新与克制之间保持平衡,是法律续造理论和实践的核心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