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报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处理
字数 1427 2025-12-09 20:01:28

已申报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处理

  1. 基础概念:什么是“异常扣税凭证”?
    “异常扣税凭证”是增值税管理中的一个特定术语,特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风险监控等途径,发现并认定存在涉税风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其“异常”可能源于开票方涉嫌虚开、走逃失联、申报异常、经营异常等多种情形。

  2. 关联概念:为何已申报抵扣后才会“处理”?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会按规定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抵扣),并将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入纳税申报表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已申报抵扣” 就是指纳税人已经完成了上述操作,并实际享受了税款抵扣。而“异常扣税凭证”的认定往往是滞后于纳税人的抵扣行为的,即纳税人在抵扣时凭证状态正常,事后才被系统标识为“异常”。

  3. 核心规则:税务机关如何通知与要求?
    当一张扣税凭证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时,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会进行风险提示。主管税务机关会通过系统或书面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收票方纳税人。通知的核心要求是: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对涉及的异常凭证,应暂缓用以办理出口退税或消费税退税,并且在增值税处理上,如果该凭证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 详细处理流程(纳税人端):
    a. 接收通知: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关于异常凭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b. 账务与税务处理

    • 在账务上,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主营业务成本”)。
    • 在税务上,在收到通知的当期(税款所属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中,填报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c. 补缴税款与滞纳金: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应纳税额增加。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并可能被依法加收税收滞纳金(自税款原抵扣所属期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5. 纳税人的救济与核实路径:
    进项税额转出并非最终定性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认定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核实申请:
    a. 提交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相关的业务合同、银行支付凭证、货物运输单据、入库记录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其交易的真实性。
    b. 等待核实:主管税务机关会接收申请,并启动核实程序。如果异常凭证的开票方纳税人被查实确有问题,且收票方涉嫌虚开,则处理将升级;如果经核实收票方业务真实,且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如付款、取得发票等),则主管税务机关会做出相应调整。
    c. 结果处理: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税务机关会解除异常凭证状态,并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可重新凭该凭证申报抵扣,之前补缴的税款可予以退还或抵减后期应纳税额。

  6. 风险防范要点:
    此制度旨在打击虚开发票,但也对受票方企业的内控提出高要求。企业应:

    • 加强供应商管理,审慎选择合作方,关注其税务健康状况。
    • 确保业务真实,完整保留交易各环节的证据链(合同、付款、物流、入库单等)。
    • 收到税务通知后积极应对,及时、合规地进行转出处理并申请核实,避免产生更严重的信用和处罚风险。
已申报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处理 基础概念:什么是“异常扣税凭证”? “异常扣税凭证”是增值税管理中的一个特定术语,特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风险监控等途径,发现并认定存在 涉税风险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其“异常”可能源于开票方涉嫌虚开、走逃失联、申报异常、经营异常等多种情形。 关联概念:为何已申报抵扣后才会“处理”?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会按规定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 勾选确认(抵扣) ,并将对应的 进项税额 填入纳税申报表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已申报抵扣” 就是指纳税人已经完成了上述操作,并实际享受了税款抵扣。而“异常扣税凭证”的认定往往是滞后于纳税人的抵扣行为的,即纳税人在抵扣时凭证状态正常,事后才被系统标识为“异常”。 核心规则:税务机关如何通知与要求? 当一张扣税凭证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时,税务机关的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会进行风险提示。主管税务机关会通过系统或书面等方式通知(或告知) 收票方纳税人 。通知的核心要求是: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对涉及的异常凭证,应 暂缓 用以办理出口退税或消费税退税,并且在增值税处理上,如果该凭证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必须作 进项税额转出 处理。 详细处理流程(纳税人端): a. 接收通知 :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关于异常凭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b. 账务与税务处理 : 在账务上,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主营业务成本”)。 在税务上,在收到通知的当期(税款所属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中,填报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c. 补缴税款与滞纳金 :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应纳税额增加。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 补缴 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并可能被依法加收 税收滞纳金 (自税款原抵扣所属期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纳税人的救济与核实路径: 进项税额转出并非最终定性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认定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核实申请: a. 提交资料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相关的业务合同、银行支付凭证、货物运输单据、入库记录等 证明材料 ,以证明其交易的真实性。 b. 等待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会接收申请,并启动核实程序。如果异常凭证的开票方纳税人被查实确有问题,且收票方涉嫌虚开,则处理将升级;如果经核实收票方业务真实,且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如付款、取得发票等),则主管税务机关会做出相应调整。 c. 结果处理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税务机关会解除异常凭证状态,并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可重新凭该凭证申报抵扣,之前补缴的税款可予以退还或抵减后期应纳税额。 风险防范要点: 此制度旨在打击虚开发票,但也对受票方企业的内控提出高要求。企业应: 加强供应商管理,审慎选择合作方,关注其税务健康状况。 确保业务真实,完整保留交易各环节的证据链(合同、付款、物流、入库单等)。 收到税务通知后积极应对,及时、合规地进行转出处理并申请核实,避免产生更严重的信用和处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