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
字数 843 2025-12-09 11:46:56
预期违约
-
首先,预期违约并非指一个实际已经发生的、到期的违约行为。它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明确表示或通过其客观行为,清楚地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核心在于“预期”,即对将来必然发生的违约的提前判定和应对。
-
接下来,区分预期违约的两种主要类型是关键:
- 明示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例如,卖方在交货期前书面通知买方:“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我方决定不交付货物了。”
- 默示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其自身的行为或客观状况表明他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合同义务,且不愿或不能提供充分的履行担保。例如,负有特定交货义务的卖方,在交货期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唯一特定设备转卖并交付给了第三方;或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商业信誉,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
然后,需要理解法律设立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其根本目的是给予守约方一种提前的救济权利,避免守约方在明知对方必将违约的情况下,仍要等待履行期届满才能采取行动,从而坐视损失扩大。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和效率的平衡。
-
在此基础上,当发生预期违约时,法律赋予守约方特定的权利。守约方可以立即(无需等待履行期届满) 主张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守约方可以选择:
- 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不解除合同,而是坚持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在明示违约或某些默示违约情形下,继续履行已不现实或不可能)。
-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直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最后,一个重要的实践要点是应对程序。尤其是在面对默示预期违约时,出于公平和避免误判,法律通常要求守约方行使权利前履行一个步骤: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并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充分担保,守约方才可以正式解除合同并追究其预期违约责任。这给了“违约方”一个澄清和补救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