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的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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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目的
税收协定,全称“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管辖关系,防止纳税人被双重征税以及打击国际逃税避税,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其核心目的之一是明确缔约国双方对跨境所得和财产各自能行使的征税权,并确定在这些跨境活动中的纳税人所能享有的优惠待遇,即“税收协定的税收待遇”。 -
税收待遇的核心内容:限制来源国征税权与优惠税率
税收协定并非完全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是通过条款限制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力,从而为纳税人提供优于国内税法规定的待遇。主要体现为:- 消极所得的优惠税率: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投资所得,协定通常会为来源国的征税设定一个远低于其国内税法的上限税率(如股息5%或10%,利息7%或10%,特许权使用费7%等)。如果国内法税率更高,纳税人可按协定享受低税率。
- 营业利润的征税门槛:对于营业利润(如货物买卖、提供劳务),协定规定只有在企业通过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进行经营时,来源国才有权对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这避免了企业因短期、偶然的商业活动而在来源国被征税。
- 个人劳务所得的免税条件:对于独立个人劳务(如专业咨询服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如受雇所得),协定设定了在来源国短期停留(如183天)且报酬不由来源国支付等免税条件,为短期跨境工作人员提供税收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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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待遇的主体资格:“受益所有人”与居民身份
并非所有纳税人自动享有协定待遇。享受待遇的主体必须是缔约国一方的税收居民。税收居民身份通常根据其国内法关于住所、居所、成立地或管理机构所在地等标准判定。此外,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支付,收款人除需是居民外,通常还需是该项所得的**“受益所有人”** ,以防止纳税人通过设置导管公司(仅为传递资金而设立,无实质经营)不当获取协定优惠。 -
享受税收待遇的程序:申请与备案
纳税人要实际享受协定待遇,需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在中国,这主要体现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通常,非居民纳税人需在申报时或扣缴义务人扣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如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进行备案或申报。扣缴义务人依据该信息按协定规定税率扣缴税款。 -
滥用协定待遇的防范与“主要目的测试”
为防止纳税人通过不当安排(如择协避税)获取本不应享有的协定优惠,现代税收协定(如参照OECD范本)通常会引入反滥用条款。最重要的工具之一是**“主要目的测试”** 。该条款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获取协定优惠,且该安排或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否定该纳税人享受相关协定待遇的权利。这是维护协定公平适用、打击恶意税收筹划的关键防线。 -
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及争议解决
税收协定的税收待遇优先于国内税法适用。当国内税法规定比协定更优惠时,纳税人可选择适用更优惠的规定。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关于其是否应享受协定待遇的决定有异议,或就同一事项在不同缔约国被征税(潜在的双重征税),可以启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请求双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