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报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处理
字数 1387 2025-12-05 16:00:55
已申报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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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 核心定义:“已申报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将其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将其上注明的税额在申报期内计入了“进项税额”并进行了抵扣,但事后该凭证被税务机关系统或人工核查认定为“异常”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 关键要素解析:这个定义包含三个核心环节:“已申报抵扣” (纳税人已完成抵扣操作)、“异常” (凭证本身或相关业务被认定存在问题)、“事后发现” (问题发生在抵扣之后)。这是其区别于“取得时即发现异常”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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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为何被认定为“异常”
- “异常扣税凭证”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明确规定。常见的、可能导致已抵扣凭证被追认为“异常”的情形包括:
- 失控发票:开票方因走逃(失联)、非正常户等原因,导致其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
- 作废发票:开票方在开具后已经作废,但受票方仍用于抵扣。
- 虚开发票:经税务机关稽查认定,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没有真实交易,或开具金额、数量等内容不实。
- 非正常户未申报或虚报:开票方被列为非正常户,且其对应属期开具的发票未申报或申报不实。
- 比对不符:发票的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不一致,或与纳税申报表比对不符。
- 涉及偷逃骗抗税:开票方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其开具的相关发票。
- “异常扣税凭证”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明确规定。常见的、可能导致已抵扣凭证被追认为“异常”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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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处理流程与纳税人的应对义务
- 发起与推送:通常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其异常情况后,将相关发票信息录入系统,标记为“异常凭证”。系统会自动将信息推送至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
- 受理与通知: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到信息后,会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等形式,书面通知受票方纳税人(即您)。
- 纳税人的首要义务——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在收到通知后,无论是否认同、是否提出核实申请,都必须先行将涉及该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在通知送达的当期(或次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中,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栏目全额转出。这意味着已经抵扣的税款需要立即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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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救济与核实申请权利
- 申请核实: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认定有异议,认为其业务真实、凭证合法,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会计记录等)。
- 核实结果与处理:
- 经核实业务真实有效:若税务机关核实后,确认纳税人业务真实、取得了有效凭证且无其他违规,则出具允许继续抵扣的书面结论。纳税人可凭此结论,将转出的进项税额重新计入抵扣。
- 经核实存在问题或未申请核实:若核实后发现业务不真实,或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核实,则已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若涉及偷逃税款,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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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核心要点
- 核心逻辑:国家对增值税抵扣链条实施“以票控税、动态监控”,已抵扣的凭证后续被发现疑点时,采用“先处理(转出)、后核实”的机制,以迅速控制税款流失风险。
- 纳税人行动线:收到通知 -> 当期必须转出补税 -> 及时申请核实(如有异议)-> 等待核实结果(决定是永久损失税款还是可以恢复抵扣)。
- 根本预防:企业应加强发票管理,在取得发票时通过官方平台核验真伪,并确保业务真实、证据链完整(“三流一致”或“四流一致”),这是应对后续潜在“异常”认定的最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