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字数 1379 2025-12-05 08:48:23
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第一步:概念与典型场景
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境外控股公司(通常位于低税率地区或避税地)的股权,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行为。典型场景为:外国投资者A在开曼群岛设立一家控股公司B,B公司持有中国境内运营公司C的100%股权。当A想退出中国投资时,不直接转让C公司的股权,而是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境外公司)的股权。若不加以规制,此举可规避中国税法对直接转让境内股权产生的纳税义务。
第二步:核心法规与判定原则(“穿透”原则)
为防止税收流失,中国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一般反避税条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进行规制。核心是采用“穿透”原则,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将该间接转让交易“重新定性”,视为该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或财产,从而在中国产生纳税义务。判定的关键不在于交易形式(转让境外公司),而在于交易的经济实质。
第三步:构成应税间接转让的判定条件
7号公告明确,判断是否应在中国缴税,需综合分析以下因素:
- 境外控股公司价值主要来源:其股权价值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如境内不动产、股权)。
- 境外控股公司经济实质:在设立地是否有实际经营(如办公场所、人员、资产规模),还是仅为“空壳公司”或“导管公司”。
- 股权转让的可税性:如果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在中国应缴税;而通过间接转让,在境外税负显著降低。
- 功能风险匹配:境外控股公司履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与其取得的收入或股权价值是否匹配。
- 间接转让的可替代性: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还是主要为了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
若综合分析后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将穿透,对转让方(非居民企业A)就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第四步:纳税义务计算与扣缴
一旦被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则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转让成本(即取得该境外控股公司股权的原始出资额或历史成本)。
- 适用税率:一般为10%(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
- 纳税地点:为被间接转让的境内居民企业(如上例中的C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购买B公司股权的公司或个人)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如果受让方未扣缴,转让方(A)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申报纳税。被转让的境内居民企业(C公司)有报告义务。
第五步:安全港规则与申报程序
7号公告也规定了豁免情形(安全港规则):
- 公开市场买入卖出:在公开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家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 集团内部重组:在符合特定条件的100%直接控股的关联方之间转让,且转让未导致未来再次间接转让时税负降低。
此外,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间接转让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这赋予了税务机关主动获取信息、进行评估的权力。
总结: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税务处理的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投资者需评估其交易架构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否则将面临被中国税务机关“穿透”征税的风险,并需履行相应的报告和纳税义务。这体现了中国在全球反避税背景下,维护本国税收管辖权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