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者对构成要件事实情况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的法律现实或事实情况不一致的状态。它是连接行为人主观罪过与客观犯罪行为的重要桥梁,直接影响罪责的认定。
第一步:认识错误的基本分类与核心作用
认识错误的核心法律意义在于解决“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不一致时的归责问题。刑法基本原则“主客观相统一”要求,定罪量刑必须同时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及后果。当行为人因认识错误而导致其主观意图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符时,就需要通过认识错误理论来分析,其主观罪过是否仍然能够“覆盖”客观事实,从而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其根本分类依据是错误的对象:是对“法律”本身有误解,还是对“事实”有误解?由此划分为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两大类。
第二步:法律认识错误的含义与处理原则
法律认识错误,又称“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法律后果产生了误解。即行为在客观上是被法律禁止的,但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它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 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例如,行为人误以为捕杀某种常见的鸟类不违法,但实际上该鸟类属于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假想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例如,通奸行为(在不构成重婚罪的前提下)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已非犯罪,但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犯了罪而去自首。这不影响行为的非犯罪性,不构成犯罪。
- 对罪名或刑罚轻重的误解: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何罪、应处何种刑罚有错误认识。例如,行为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以为自己只犯盗窃罪,但实际上法律可能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种误解不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
处理原则:在当代中国刑法理论及实践中,原则上不因法律认识错误而免除罪责。即“不知法不免责”。主要理由是推定公民应当知法,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但存在极少数例外,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且这种错误认识无法避免(即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则可能阻却罪责。例如,行为人长期生活于与世隔绝的深山,出于生活所需捕杀动物,完全不知道相关保护法规的存在,这种情形下可能考虑其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第三步:事实认识错误的含义与核心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相关的、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产生了不正确的理解。这种错误直接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根据错误是否发生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并未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即错误发生在同一罪名内部。
-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即错误跨越了不同的罪名。
第四步: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类型与处理学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有三种类型,处理上主要采用“法定符合说”(中国刑法理论通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罪名范围内)相符合,就成立犯罪故意。
- 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例如,行为人意图杀害仇人甲,黑夜中误将路人乙当作甲枪杀。行为人有杀人故意,也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他人死亡,虽然对象弄错,但故意杀人的罪责成立(既遂)。法定符合说认为,这种错误不重要。
- 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行为人的攻击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其侵害的对象与意图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例如,行为人开枪射击甲,但因枪法不准,击中了旁边的乙,致乙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的死亡结果,如果存在过失,则同时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通常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因为法律保护的是人的生命这一普遍法益。
-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关系发展流程与实际发生的流程不一致,但侵害的同一对象和结果没有变化。例如,甲欲勒死乙,以为乙已死而抛尸河中,后经鉴定乙实为溺水身亡。甲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也发生了死亡结果,其因果进程的偏差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
第五步: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处理原则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通常采用“主客观相统一,就低不就高”的具体判断方法:
- 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触犯了重罪:如果二者在事实上存在重合部分,则在重合的范围内(轻罪)成立故意犯罪。例如,行为人误把真枪当作普通财物盗窃(主观是盗窃故意,轻罪),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重罪)。因为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在“盗窃”行为上存在重合,故行为人主观上无盗窃枪支的故意,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但在其认识范围内,可成立盗窃罪。
- 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触犯了轻罪:如果客观事实符合轻罪的构成要件,且行为人对轻罪的事实有认识可能性,则成立轻罪的故意犯罪;对重罪成立未遂。如果二者在构成要件上无重合,则重罪未遂也可能不罚。例如,行为人误把尸体当作活人开枪“杀害”(主观有杀人故意,重罪),客观上只有毁坏尸体的行为(轻罪)。因为故意杀人罪(对象为活人)与故意毁坏尸体罪构成要件无重合,故通常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可能不可罚),若行为人有过失,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其行为有公共危险)或其他相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