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
字数 1587 2025-12-04 15:27:03
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又称与有过失、比较过失,是指在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害发生或扩大过程中,受害人自身也存在过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第一步:核心内涵与立法目的
其核心在于,当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并非完全由加害人一方造成,而是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也对此起到了作用时,如果仍要求加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将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该制度旨在公平地分担责任,通过比较双方的过错及其原因力大小,来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它是对“全有或全无”传统赔偿规则的一种修正,体现了法律的衡平精神。
第二步:构成要件分析
要适用过失相抵,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加害人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受害人存在过失: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里的“过失”通常是指未能避免自身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行人闯红灯;在产品使用中,无视明确警示而错误操作导致损害扩大。
- 受害人过失与损害发生或扩大有因果关系:受害人的过失行为必须是导致损害发生或损害结果扩大的共同原因之一。如果受害人的过失仅与损害的发生有关联,但与最终的损害范围无关,则可能不适用或仅在特定范围内适用。
- 受害人的过失行为具有违法性或不妥当性:即该行为在法律上或社会通常观念上被认为是应受非难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侵权(如高度危险作业)中,对受害人的过失要求可能更宽松(如重大过失)。
第三步:法律效果与具体适用
过失相抵的主要法律效果是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 减轻责任:这是最常见的效果。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比较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比较)以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原因力比较),来确定一个责任分担比例。最终,加害人仅按此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法院判定加害人负70%的主要责任,受害人自负30%的次要责任,则赔偿金额会相应扣减30%。
- 免除责任: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而加害人仅有轻微过失或没有过失,则可能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自甘风险”的区别: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固有风险而自愿参加,并自行承担一般风险导致的损害。过失相抵中的受害人过失,通常是在损害发生过程中未能合理注意,而非事先同意承担主要风险。
- 与“受害人故意”的区别:如果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构成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不属于过失相抵的范畴。过失相抵处理的是双方均有过失(哪怕一方是故意,另一方是重大过失)的情形。
- 与“双方违约”的区别:双方违约主要存在于合同领域,指合同双方都违反了合同义务。而过失相抵主要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也可在违约损害与有过失时参照适用,但其核心是受害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
第五步:具体应用场景与规则演变
- 侵权领域:广泛应用于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公共场所侵权等。现代法律趋势是从“全有或全无”的比较过失(即受害人一旦有过失就完全不能获赔)发展为“纯粹比较过失”(按比例分担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即采用了按过错分担责任的模式。
- 违约领域:当守约方对损失的扩大也有过错时,根据《民法典》第592条,可相应减少违约方的赔偿额。
- 特殊规则: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的案件中,通常不因其监护人的监护过失而直接适用过失相抵来减轻加害人责任,但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且其行为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可能例外。
总结:过失相抵是一项重要的损害赔偿衡平规则。它通过精细化的过错与原因力比较,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公平分配因损害发生或扩大所产生的不利后果,避免了因一方过失而使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不公,是现代法律责任制度走向精细化与公正化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