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侵权
字数 1026 2025-12-02 03:20:18
不作为侵权
不作为侵权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责任形态,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该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核心在于“当为而不为”。
首先,从基本概念切入。侵权责任通常源于积极的“作为”,如打人、毁物。而不作为侵权则相反,其侵权行为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但并非所有“什么都不做”都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如果无此义务,则无责任。例如,路人见溺水者不救,通常不构成侵权(可能涉及道德),但如果是救生员则因其职务而负有义务,不作为即可能侵权。
其次,剖析作为义务的来源。这是理解不作为侵权的关键,义务通常源于以下几方面:
- 法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民法典》第26、34条),若父母遗弃子女导致损害,即构成不作为侵权。
- 合同约定:基于服务、委托等合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保姆未按合同照料幼儿致其受伤;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维修公共设施致业主摔伤。
- 职务或业务要求:特定职业或岗位所要求的义务。如消防员在火场有灭火救援义务,医生对就诊患者有救治义务。
- 先行行为:行为人先前的行为制造或控制了某种危险状态,便产生了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如成年人带邻居孩童游泳,就负有看护义务;司机撞伤行人,便负有立即救助的义务。
- 特定关系:基于某种紧密关系产生的义务。如共同饮酒者对其他醉酒者负有必要的照顾、护送义务,防止其发生危险。
再次,分析其构成要件。不作为侵权的成立需严格满足以下条件:
- 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如前所述,必须存在上述五种来源之一的明确义务。
- 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义务:即具有履行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若义务人本身无能力履行(如自己溺水),则不构成。
- 行为人未履行该义务:即消极地不作为,或在履行中存在过错(如方式不当、不及时)。
- 存在损害后果: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了实际损害。
- 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损害的发生是因为义务人未履行其作为义务。通常采用“若履行了义务,损害结果本可避免”的假设进行判断。
最后,探讨其法律后果与典型示例。一旦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人需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典型案例如:商场因未及时清理地面湿滑物导致顾客摔伤(安全保障义务);施工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致路人跌入坑中受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损害扩大,需对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