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字数 1378 2025-12-01 22:55:43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 第一步:理解“进项税额”与“抵扣”的基本概念

    • 进项税额: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例如,一家工厂购买原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对工厂而言就是“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的核心机制。纳税人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时,允许从其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中,扣除这部分购进时已支付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抵扣的目的是消除重复征税,仅对增值部分课税。
  2. 第二步:引入“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定义

    • 并非所有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特指那些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需要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无法用于减少当期的增值税税负。
  3. 第三步:详细阐述主要的不允许抵扣情形(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通常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例如,企业购进一批电视机用于职工食堂(集体福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例如,企业向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或招待客户发生的餐饮费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 第四步:讲解划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 当纳税人兼营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得抵扣项目,且无法明确划分其进项税额时,需要采用法定公式进行划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此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5. 第五步:明确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 对于已认证抵扣但后续发生用途改变,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如购进原材料原计划生产应税产品,后转为用于集体福利),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将这部分已抵扣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相关成本。
    • 对于在购进时已明确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而不认证抵扣。
  6. 第六步:总结核心要点与遵从要求

    • 核心在于区分进项税对应的货物、服务等的实际用途,而非其表面性质。用途决定是否可抵扣。
    • 准确核算和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进行合规增值税申报、防范税务风险的关键环节。
    • 企业需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对购进业务的用途进行明确记录和分类管理,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步:理解“进项税额”与“抵扣”的基本概念 进项税额 :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例如,一家工厂购买原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对工厂而言就是“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 :是增值税的核心机制。纳税人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时,允许从其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中,扣除这部分购进时已支付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抵扣的目的是消除重复征税,仅对增值部分课税。 第二步:引入“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定义 并非所有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特指那些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需要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无法用于减少当期的增值税税负。 第三步:详细阐述主要的不允许抵扣情形(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通常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例如,企业购进一批电视机用于职工食堂(集体福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例如,企业向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或招待客户发生的餐饮费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步:讲解划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当纳税人兼营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得抵扣项目,且无法明确划分其进项税额时,需要采用法定公式进行划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此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五步:明确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对于已认证抵扣但后续发生用途改变,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如购进原材料原计划生产应税产品,后转为用于集体福利),应当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即,将这部分已抵扣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相关成本。 对于在购进时已明确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而不认证抵扣。 第六步:总结核心要点与遵从要求 核心在于区分进项税对应的货物、服务等的 实际用途 ,而非其表面性质。用途决定是否可抵扣。 准确核算和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进行合规增值税申报、防范税务风险的关键环节。 企业需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制度,对购进业务的用途进行明确记录和分类管理,以备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