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
字数 1456 2025-12-01 22:50:08
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是税收协定中一个核心且复杂的概念,它主要用于判断协定优惠待遇(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税)的享受资格,旨在防止第三方通过“导管公司”不当获取税收利益。
第一步:基本定义与设立目的
- 基本定义:在税收协定语境下,“受益所有人”并非常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而是指“有权取得并支配所得”的人。该实体必须对所得具有实质性的所有和控制权,承担相应的收益和风险,而不是仅为他人利益短暂持有该所得的中介或管道。
- 核心目的:设置“受益所有人”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择协避税”。即,纳税人在没有实际经济实质的国家或地区(如低税地)设立一个“导管公司”,利用该公司作为管道,将其在另一国产生的所得“流经”该导管公司,从而不当套取该导管公司所在国与收入来源国之间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
第二步:判断“受益所有人”的关键要素
判断一个实体(如公司)是否为某项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税务机关通常不会仅依据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而会进行“实质重于形式”的综合分析。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 控制与风险:该实体是否对产生所得的基础资产或权利拥有实质性的控制权和管理权?是否承担与资产或权利相关的主要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 实质经营活动:该实体在其居民国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足够数量的员工、实际开展管理或营业活动?还是仅为“信箱公司”或“壳公司”?
- 所得处置权:该实体是否有权自由支配和决定所得的用途,而非按照他人的指令或预先安排,在短期内将所得的大部分(如超过60%)支付或转交给位于第三国的其他主体。
- 义务与责任:该实体是否承担了与取得所得相匹配的合同义务、法律责任和相关成本?
第三步:具体的应用场景与判定流程
以一家中国公司向一家设在B国的公司支付股息为例,B国公司申请享受中B税收协定中的低税率预提所得税优惠:
- 初步审查:中国税务机关首先确认B国公司是股息的法定收款人。
- 实质判定:接着,审查B国公司是否为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税务机关会调查:
- B国公司是否有办公场所、雇员和实际业务?
- 它持有中国公司股份的决策是如何做出的?是否仅为被动持有?
- 它取得的股息,是否在短时间内(例如12个月内)又作为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了位于C国(可能是其最终母公司或实际受益人所在国)的关联公司?
- 它的资产、规模和所得是否匹配?
- 得出结论:
- 如果B国公司被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则可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 如果B国公司被判定仅为导管(例如,其将收到的股息几乎全部转付给了C国居民,且自身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则不能享受协定优惠。中国公司将按照国内法规定,或中国与C国(实际受益人所在国)的协定(如果存在且适用)来扣缴税款。
第四步:安全港条款与最新发展
- 安全港条款:为了增强确定性,一些税收协定或国内法规引入了“安全港”规则。例如,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主体、或取得所得低于特定金额的实体,可能被直接推定为“受益所有人”。
- 国际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中,对“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并推动各国在国内法和协定中采纳更严格的反滥用规则(如“主要目的测试”),与“受益所有人”条款协同作用,共同打击协定滥用。
总结:“受益所有人”概念是税收协定执行中的一道“防火墙”。它要求纳税人不仅要符合协定的字面规定,更要证明其享受优惠的“实质正当性”,从而确保税收协定激励跨境投资与贸易的初衷不被用于不当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