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滥用
字数 786 2025-11-30 09:44:09
税收协定滥用
第一步:概念与定义
税收协定滥用是指纳税人通过不正当方式利用两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优惠条款,以获取本不应享有的税收利益的行为。例如,在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的低税率国家设立空壳公司,将利润转移至该公司从而规避中国较高税负。
第二步:常见表现形式
- 择协避税:在多个税收协定中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条款,通过中间实体转移资金或利润。
- 导管公司:在协定国设立无实质经营活动的公司,充当资金中转站,利用协定中的股息、利息等优惠税率降低税负。
- 滥用常设机构规则:故意规避在来源国构成常设机构,以避免在该国纳税。
第三步:成因与影响
- 成因:各国税制差异、协定条款漏洞、纳税人逐利动机。
- 影响:
- 侵蚀缔约国税基,导致税收收入流失;
- 破坏税收公平,使诚实纳税人处于不利地位;
- 阻碍国际税收合作,加剧跨国税收争议。
第四步:反避税措施
- 国内法层面:
- 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税务机关对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重新定性并调整纳税。
-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FC):对境外子公司未分配的利润提前征税。
- 税收协定层面:
- 主要目的测试(PPT):若安排的主要目的为获取协定优惠,则不予适用(参考BEPS第6项行动计划)。
- 利益限制条款(LOB):要求纳税人满足实际经营、所有权结构等条件才能享受优惠。
第五步:案例说明
某A国企业向B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B国税率20%。若A-B税收协定规定费率预提税为0%,而A-C协定税率为10%。该企业在B国设立空壳公司,将C国收入经B国转至A国,从而滥用A-B协定实现零税负。税务机关可根据PPT规则否定该优惠。
第六步:合规建议
- 确保跨境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保留合同、人员、场地等证明材料;
- 在架构设计中综合考虑经济实质与合规要求,避免单纯以避税为目的;
- 关注BEPS框架下各国国内法更新,如中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对PPT的采纳。